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照明、电力、监控、通讯、交通、环卫、供排水、供热、供气、太阳能、健身器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污浊、破损、移位、松动、缺失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拆除、更换、补设。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