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区域和临街建(构)筑物,可以选用透景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池)、草坪等作分界,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