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等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完好。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