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使用。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