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地下通道、桥梁、人行天桥、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演出,或者兜售、堆放、晾晒物品等。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特定区域,供流动摊贩在规定时间段设摊经营。

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地点、时段和商品范围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