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城乡规划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