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城乡规划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