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损,涵洞、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干净整洁,防护、隔音、隔离、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安全、整洁、完好。不得擅自设置路缘接坡,在人行步道设置地锁、水泥墩、阻隔设施等障碍物。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