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屋顶、平台、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晾晒、悬挂、张贴、安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因城市建设需要,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监控、供气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审批规划,规范设置,确保安全、整洁。临街的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设摊经营。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