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临街建(构)筑物的形态、色彩、风貌。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临街门面装修、改建,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城市风貌,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违规搭建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