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现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体现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安装施工在墙体开孔打洞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补,保持原有的形态和色彩。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无法确定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