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地面无暴露垃圾、污水、痰渍、油污等,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积水、积雪、结冰、积尘(沙)等;

(二)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堆放;

(三)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在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的垃圾、积尘、积水和积雪。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