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景区(点)、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所等公共区域及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环卫部门、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场所或区域,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有明确责任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体育、文化娱乐、邮政电信、水电暖气、商业金融服务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摊点、门店、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五)公路、铁路、飞机场、火车站、停车场、公交站、加油(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属区域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组织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