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划分责任区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