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划分责任区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