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