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