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