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间的绿色性能定期评估制度,以确保建筑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性能评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