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予以资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