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第三十三条有效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