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