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能耗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