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