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