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