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