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