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