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运输经营者未将建筑垃圾运往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