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