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环境再次污染。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