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理日常巡查机制,实施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日常监管。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