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中应当优先采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