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和弃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低洼地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需要调剂直接使用建筑垃圾的,由接收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或者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