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和弃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低洼地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需要调剂直接使用建筑垃圾的,由接收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或者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