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