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