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第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和道路通行证;(二)做到车辆冲洗、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规范运营,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三)按照道路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乱倾乱倒。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