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临街门店、个人住宅装修、装饰、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装袋,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交由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清运。

社区、物业等组织负责指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协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清运。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