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的运输经营者清运,并签订运输合同。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