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第十二条有效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