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