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