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出借、出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登记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