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