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