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分支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重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