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二)就业和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