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登记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