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如实签署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曾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存在其他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