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