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