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物料堆放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石膏粉、重钙粉、腻子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挡墙、遮盖等防尘措施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