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