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

(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遮盖、冲洗等防尘措施的;

(三)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