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